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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399

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属于私权范畴。因此,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在将纠纷起诉至法院后,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通过撤回起诉的办法结束诉讼程序。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可以撤回起诉,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上诉等制度,而且,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就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

但是,对于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是持肯定说,认为民事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民事再审程序仍然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再审程序中应当贯彻执行当事人处分原则,据此,只要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就应当予以准许;第二种是否定说,认为再审程序旨在纠正错误的裁判,从而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再审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二审程序的特殊程序,因此,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应准许。

笔者认为,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事实上涉及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法官,下同)的审判权两者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如果国家的民事审判权过分吞并了当事人民事处分权,那就是专制主义;如果当事人处分权过分吞并了民事审判权,则变成无政府主义。因此,应当建立一种平衡当事人处分权和民事审判权的制约机制,并且应将重点放在防止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弱小、单个的民事诉讼处分权上。 而民事诉讼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就是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如果我们不能在现代司法理念上坚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那么非常明显,也就根本不可能处理整个民事诉讼的基本关系。换言之,如何解决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审判权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保障权利”,事关能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确保实现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这一大局。

我们知道,当事人一旦将民事争议诉讼至法院,那么,其在行使处分权时,将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或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公权力——审判权的制约。在此情形下,就势必会产生当事人行使私权即处分权,与法官行使公权即审判权的冲突和矛盾。因此,一方面,法院如果一味追求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则容易发生当事人滥用诉权,包括撤回起诉、上诉以及在再审程序申请撤诉等现象。这一现象的不利后果是直接影响诉讼程序安定,降低诉讼效率,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过分强调法官的审判权,则将使法官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造成法官滥用审判权力,进而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使法官陷入枉法裁判,置当事人处分权于不顾的泥淖之中。这更是一个值得我们必须加以高度警惕和重视的危险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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