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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是书记员的基本工作,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首先,要客观、公正的记录法庭每一次的审理活动;其次,要准确;再次,要有速记的基本技术;再次,要对案件的具体种类及法庭审理趋势有适当的预测;再次,要排除和阻止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一方随意增删法庭笔录等的不当干预。最后,要以对法律、对司法公正的忠诚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复核法庭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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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什么是“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 法庭笔录是法庭审判全部活动的反映,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的重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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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庭审记录的特点
但这些特征只是外在的,如果深入探究,还能发现它具有如下特点: 1、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公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记入笔录。这三部法律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可见庭审笔录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法律位阶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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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释金7000元,责令许某某技讯问笔录内容写了书面检查后,才让许某某离开派出所。许某某随即被其亲属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许某某构成轻伤。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宏生犯刑讯逼供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赵宏生末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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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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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雪松于2008年10月19日作为证人在该院如实证实了冯x受贿的事实。2008年11月10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冯x受贿一案时,被告人齐雪松出庭,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言,致使庭审工作无法进行。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齐雪松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冯x、吴xx、毛xx的证言,被告人身份信息、庭审笔录、刑事判决书及其他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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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鹏飞,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伪证犯罪, 2009年7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龚磊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伪证犯罪, 2009年7月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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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海、刘玉才按照其所书写的虚假证言当庭做伪证,干扰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证实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丁××、李××、周××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诉请分别以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追究被告人王海营的刑事责任,以伪证罪(情节严重)追究被告人李干臣、李广海、刘玉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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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日,被告人赵志兴、赵志杰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志兴、赵志杰当庭供认不讳并与同案犯赵小英、李俊峰等供述基本一致,且有证人张××、张××等证言予以证实、并有户籍证明、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赵志兴、赵志杰均无异议,可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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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三被告人又到方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做了虚假证言(法院未采信三被告人的虚假证言)。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唐金旺、李付献、丁玉华构成伪证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金旺、李付献、丁玉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于2007年8月10日在方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所作证言、田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和三被告人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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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并有户籍证明,2009年12月11日辉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对王鑫的询问笔录,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梁毅、宋坤、牛崇故意伤害案的开庭笔录,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孙xx、赵xx、张xx、赵xx、史xx、张xx、宋坤、梁毅等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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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祥法、张举发、王天胜为使曹祥群不受追究,在曹祥群的妻子卢广贤(已判刑)的指使下作假证明证实曹祥群无故意伤害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祥法、张举发、王天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罗xx等人证言,桐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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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红义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09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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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绵竹分所律师。 被告人常祝家,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荣边镇叶合村七组。199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楷,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绵竹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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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慕国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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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联大,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温州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1999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月24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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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判决书: 以下是刑事的:(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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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判决书的,判决一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 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对法院的判决书有意见,用拒收判决书的方法来表示,这是没用的。当事人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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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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