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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权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2-08-26 浏览次数:83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伤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友提问:职务侵权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伤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常识: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公民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是依照《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分别单独提起两个赔偿请求,还是只能选择一个行使赔偿请求权?对此,我们认为,受害人只能按照《国家赔偿法》行使一个赔偿请求权。理由是:(1)、国家赔偿在性质上仍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受害人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形成的是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不是公法领域的非平等关系,职务侵权侵犯的生命、健康、自由等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其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也属于民事责任。①(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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