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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发表时间:2012-02-22 浏览次数:47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公证员、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师、保险代理人等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的职业,国家实行执业证书管理,未取得相关执业证书者,不能从事此类职业。被吊销执业证书,说明相关人员实施了与其专业人员身份极不相称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的实施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开除公职人员不能担任公证员是从公证员职务的公职属性进行的限制性规定,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能担任公证员是从公证员职业的专业人员属性进行的限制性规定。

吊销执业证书是专业人员所受到的最严重的职业处分,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受处罚人终生有效,也就是说,专业人员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就意味其终生不能从事该项职业。受过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的专业人员,也终生不具备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另外,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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