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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无权剥夺子女继承权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89

任树军在劳教期间,父母先后去世,一份“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父母未立遗嘱,遗产由任树军的姐姐和妹妹共同继承。昨日,任树军说:“一纸公证就能剥夺了我的继承权吗?”

任树军被劳教期间父母先后因病去世,留下一套私房。2004年1月,任树军被释放回到父母

家。春节后,3个陌生人见任树军住在里面,惊奇地问:“你怎么在我们家?”任树军此时才知道,父母遗留的房产被姐姐卖给他们了。任树军找到姐姐,姐姐向他出示了公证日期为2003年9月29日、盖“河南省公证处”公章、编号为“(2003)豫证民字第0917号”的“继承权公证书”,称姐妹两人据此公证书继承并卖了房产。任树军出示的公证书显示,省公证处查证,任桥刚和妻子去世后,留有私房一套,但生前没立遗嘱。根据相关法律,由其两个女儿继承。

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副处长赵宝山说,在父母没有指定遗产由谁继承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所有的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公证处无权剥夺任何一位子女的继承权,即使有子女被劳教。在公证时,所有的子女都应当到公证现场。如有子女被劳教,公证处应跟相关部门协调,使子女参加公证。公证处应查证事实,予以公证,不能做有违事实的公证。一旦违背事实,相关人员有权向公证处和司法机关提出补充或撤销公证的要求,公证处和司法机关应主动撤销公证。如果公证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

昨日下午,省公证处主任闫峰已查证任树军出示的公证书是真的。他表示,将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查证,然后作出详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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