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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申请人
发表时间:2015-08-18 浏览次数:38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是以自己名义而是受他人之托、以他人名义参加行政复议的人,因为其所表达的意志不属于自己的意志,所代表的利益也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有法律上的利益牵连。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未经有利害关系者授权,即便他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也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三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内部监督程序提请有权机关予以纠正,但是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处理,除非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只有不服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心意愿,但并未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就不能实际取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地位。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公民。这里所讲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如果不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死亡,其近亲属继受其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而不必以死者的名义)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取代死亡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对我国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我国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该外国人所在国的法律对我国公民在其国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我国对该外国人也应当给予同等的限制。

二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我国,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作为组织,是与公民相互区别的具有自己独立利益的一类法律主体。在它们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与公民一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它们是行使某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可能成为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始作俑者,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相对于其他行政机关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又经常处于被管理对象的位置,并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因此,在它们居于被管理对象的地位时,它们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身份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所谓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组织。在实践中,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很多。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法人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等,都属于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这类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与法人同样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应当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讲,如果它们受到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未及申请行政复议即告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顺便提及,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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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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