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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复议范围扩大
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都可以申请复议。这大大降低了复议门槛。再如《规定》把公务员的录用行为明确界定为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将更有效保护当事人公平竞任公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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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复议范围研究
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行政诉讼的范围要广,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诉讼的范围以“”为标准,把一概排除,而行政复议则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而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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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决定不服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未通过,陈某依法应当到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并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至此,甲工商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完成并产生法律效力。 此前,甲工商分局通过网上数字服务平台预先告知陈某网上初审未通过的行为,属于甲工商分局对其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预先通知,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独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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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审计署受理行政复议范围
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 对审计署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 第十二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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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规定还明确,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所做的认定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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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作了什么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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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所给予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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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申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的范围
的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国土资源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或者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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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工伤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在工伤纠纷中,有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有的则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而只能通过民事纠纷的解决渠道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该行为是。 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是民事行为,则只能过民事纠纷解决渠道处理,比如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如果是犯罪行为,则应当通过刑事审判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机关,其什对具体当事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现定设立,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可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法律直接授权其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作出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 二是法律允许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 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于一般的涉及公民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申请行政复议。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对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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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确认该报名方式迫使他为报考而支付邮政业两元有偿报名费侵权。后市教委对该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市自考办实行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电话报名、邮政储蓄报名的报名方式,没有直接侵害自考考生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不是,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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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农业行政复议的范围
<p style=""float: left'">  (一)农业行政复议的范围。 相对人可以对农业作出的下列,依照申请行政复议: 1、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农业措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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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float: left'">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是:(1)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如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2)当环境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有关许可证,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时可依法提请复议;(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时,相对人可依法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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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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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国土资源部确定行政复议范围
《广东国土资源》第10期报道:国土资源部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并以第8号令发布。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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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粮食行政复议范围
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认为国家粮食局、省级粮食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规定不合法,向国家粮食局申请审查; (二)认为市级粮食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规定不合法,向省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审查; (三)认为县级粮食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规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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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审计署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范围
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 对审计署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 第十二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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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v第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五,税务机关作出的: 一是罚款; 二是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 第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一是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二是不予抵扣税款; 三是不予退还税款; 四是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五是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六是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七是不予核准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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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如果只有违法的可能性,而尚未发现有违法活动,就不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只能依法采取预防性的行政措施(如执法检查、扣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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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指有权机关对于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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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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