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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境信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如下: 一、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国务院的职责 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国务院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有: 1.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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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请示和答复问题,指示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正确运用这种工具,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条 公文应力求精减,注意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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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如何理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事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部门。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其“双重从属制” :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本级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 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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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普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分为基本职权和专门职权。前者由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专门职权不可能一次性由一部或几部法律文件列举规定,而是由国家立法根据需要分别加以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享有民族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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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选举的操纵,显然是受到了过去长期延续下来的对律师管理思维的影响。”一位资深律师分析宁夏选举风波的深层次原因。 律师在我国一度被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并由政府发工资,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协会本质只能是一个行政机关。 这位律师认为,现在律师法将律师协会界定为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自律的前提就是自治,律师协会的选举则是律师自治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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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关于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实践中,在我国许多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有一级人民政府,即市(下辖区、县的市)人民政府,这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即为四级而不是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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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乡级人民政府
乡镇建制的沿革与现状乡,1982年宪法规定,乡、民族乡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镇的建制,新中国成立后,镇的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规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建制镇的发展。2、乡级政府的组成、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一人、副乡长若干人。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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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主体若干问题探析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行政主体概念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间,人们普遍认可的说法是: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我们使用的“行政主体”概念与日本等西方国家所使用的“行政主体”概念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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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浅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力组织也可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影响较大。是否是行政主体决定着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否。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起的诉讼,而对其他被诉组织则以不是行政主体而拒之门外。我们可以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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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主体如何适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课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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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指狭义的行政法律关系,广义的行政法律关系含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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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理由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上,历来都是以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为对象,而没有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研究。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是不能等同的。行政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个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也就是哪一个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这一概念的存在,既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也是行政法学对实践的抽象概括。具体理由是: (1)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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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法允诺行为的主体
的山东的几个具体案例,从其名称就能看出行政允诺行为的大致端倪。笔者拟对行政允诺行为作出如下定义:行政允诺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由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如下属财政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资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其中定义中所说的特定行为,亦可称为行政请求事项。 行政允诺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行为主体的行政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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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人们常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纳。  一般认为行政主体的职权可分为抽象的权力和具体的权力。前者如制定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后者如对具体的人或事做出处理。另外,行政主体具有优越的地位,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有义务合法公正地行使职权;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补充内容:行政职权的特征 1.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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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对行政主体的正确认定具有直接的行政意义和诉讼意义,而弄清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将有助于我们辨别、认定和理解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无法等同。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即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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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方违反有关法律 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⑦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 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 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⑧行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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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主体
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为特定主体,即享有行政权能,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审核与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是一种基于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应针对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而不能主动地给行政相对人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 行政许可法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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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表现在各个方面,但在这里限指法律地位。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以外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存在的。 基于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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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虽对大陆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了卓有成效的影响,但是通过对中国行政主体制度的阐释以及中外之比较,不少学者指出了传统理论的不少不足之处。概括其中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行政主体理论内在的逻辑矛盾 第一,“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有许多模糊的地方。到底哪一级行政组织、何时能成为行政主体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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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区别
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  (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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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8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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