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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与复议期限不一致受理问题
发表时间:2015-08-17 浏览次数:418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般案件的起诉期限大多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三个月,法律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但有的法律规定起诉期限只有十五日,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限最短是六十日,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例如,某县卫生局于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作出给予某饭店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某饭店接到处罚决定15日内未提起诉讼,在第20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后,某饭店仍不服,在接到复议决定书的第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此案应否受理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期限为15日,某饭店在接到处罚决定的第20日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了提起诉讼的期限,也就意味着其已经丧失了诉权,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饭店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都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提起诉讼。某饭店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的第10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法施行以前,行政相对人对卫生机关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与提起诉讼的期限一致的均为15日。但立法机关为,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限15日时间太短,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和做好申请复议的准备工作,因此,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这样当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申请复议的期限就有可能长于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在行政诉讼法未修改之前,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超过直接起诉期限,未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情况。立法机关延长申请复议期限是为了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很好地行使其权利,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所以行政相对人超过直接起诉的期限后,也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均应当予以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可以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⑤。因此,笔者亦赞同后一种意见。

上述案例经过合议庭讨论统一意见后,判决撤销了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由被告返还了原告的罚款,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但是通过一个案例可以引发出许多的问题,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还会有许多新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商榷。

我们作为行政审判工作者,还仍须继续深入研究行政法系列,希望能为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完美出台贡献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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