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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常识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该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5-08-20 浏览次数:31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中有具体规定: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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