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程序 > 行政诉讼审理 > 引证商标VS申请商标法拉利商标行政诉讼案应用情事变更原则
引证商标VS申请商标法拉利商标行政诉讼案应用情事变更原则
发表时间:2015-08-19 浏览次数:318

原告法拉利公司不服商评委撤销引证商标的申请,裁定继续维持争议商标。于是,法拉利公司以此为事由将商评委诉至北京高院。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近似。原告认为本案应待引证商标的效力确定后再行审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遂表示反对。因此,法院裁定维持商评委的部分驳回复审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引证商标既然已被撤销,就不再造成对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的事实依据已发生变化。

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商评委需要依据变化的事实,对申请商标是否准予注册进行重新审查。因此,法院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引证商标VS申请商标法拉利商标行政诉讼案应用情事变更原则”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行政起诉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