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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指引
发表时间:2013-11-06 浏览次数:26

行政诉讼指引

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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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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