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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探究
发表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143

摘要:环境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对于保护环境公益,推动行政权法制化有重要意义。构建原告资格及制定相应的制度,赋予公民、社会团体、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权利。是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公共利益;原告资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利益关系

所谓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继承传统行政诉讼基本特征的基础上,为了适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需要而发展了的一种诉讼形式,本质上,它是行政诉讼的一个分支。环境行政诉讼通常包括两种:其一,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种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其二,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由侵害之虞时,公民、环保团体或特定的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随着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断得到加强。这种诉讼方式“将要占据环境行政诉讼的主流”,也是环境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

一、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在环境行政诉讼中,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可诉的环境行政争议中享有的将该争议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利益,其强调的是被诉的环境保护机关及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和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尺度,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如果起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各项要求,具有司法性争端所影响的足够利益,就可以认为起诉人在环境行政诉讼中享有法院应当给予保护的实实在在的利益。

上述定义要求起诉人要具有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则必须具备“足够的利益”、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两个构成要件:

第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权益分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权益,在环境行政诉讼中,除了行政相对人的物质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外,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权益遭到了破坏,包括美学上的权益,环境权益等等。权益还可以分为权利和利益两个层面,权利层次比利益高,权利一般是法定的,而利益一般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事实性利益。在保护权益方面,各国普遍经历了从个人权利到个人利益,再到公共利益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是与西方宪政理论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同息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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