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程序 > 行政起诉 > 行政诉讼法常识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常识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为
发表时间:2015-08-09 浏览次数:14

(一)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但鉴定机构不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本身,他实际上还要委托医疗鉴定机构)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1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四)劳动能力鉴定

以上几种签定或认定,要么主体不是行政机关,要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都不属于行政诉讼中法院应予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难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为中含有更多的技术成分,以上涉及的几种鉴定或认定,要么主体不是行政机关,要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都不属于行政诉讼中法院应予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他更注重行使公共权力的色彩!诚然,有些行政行为是要以技术规范为基础,如行政许可中的核准行为,但完全是专业技术的问题,又由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主体去实施的行为不被纳入司法审查也是顺理成章的。

论坛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行政诉讼法常识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为”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行政起诉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