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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267

一、提起行政诉讼条件:

原告主体要合格(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二、必须注意:

(一)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注意被告主体的问题,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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