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证据 > 证据保全
法院审理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主动立案审理。据此,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应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2)要向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案件的管辖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想向哪个法院起诉就向哪个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想收哪个案件就收哪个案件。 (3)起诉要递交诉状。
咨询律师: 刘波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律意识的局限性。有些法官想公正办案,却由于其法律水平或其他因素(不包括不正之风)而难以实现。四是对方当事人的缘故。一方当事人如果缺乏对对方当事人资信的了解和调查,而盲目与对方进行经济交往,则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带到诉讼活动中来。 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学会预防和避免诉讼风险对于提高诉讼效能和胜诉的概率意义重大。 首先,当事人要正确看待诉讼风险,不必“因噎废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人或者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例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如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件,则由其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案件的被害人无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法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退赔。 三、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起诉审查立案前、审理中和结案后,不得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或其他干警敬烟、赠送礼品、礼券、请吃、代购价格优惠的商品或以其他方式行贿。也不要向法院赠送锦旗、匾幅等。 (二)当事人不得为办案人员报销车旅费和补贴等费用。 (三)诉讼活动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场所进行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代理自己参加诉讼。 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其代理权限分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另一种是特别授权,即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咨询律师: 刘波
[证据保全] 如何进行法律诉讼?
△到哪里起诉一般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鉴于级制管理权限,须参看标的额大小,经济合同和被告人级别,可到相应的各级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时须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须提供侵权或者形成法律职责存在的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自己的主张,提供主体资料证明,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等证明的复印件。 个人须提供身份证明的原件。 △诉状数目需比关系者人数多一份。如一个原告,一个被告,一个法院的,则要备一式四份的诉状。若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数目则需是原告加被告加法院之数,再加一份。 △诉状写法。先写原告者身份、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律代表人,单位则是法人。再写被告者身份、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律代表人,单位则是法人。三写诉讼请求。四写事实理由。最后落款“此呈”。 △深圳市的一切申诉均可到当地法院的立案室、处受理。届时须交付定量诉讼费。
咨询律师: 刘波
[证据保全] 什么是共同诉讼?
什么是共同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共同诉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在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的代表人是怎样产生的?其权利如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诉讼中,当事人一在共同方人数众多,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人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请求,进行和解,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咨询律师: 刘波
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必要共同诉讼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程序法中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包括: 1、挂靠关系中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保全] 什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什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 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的共同诉讼。其特征有三: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或多数当事人。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并在裁判中合一确定诉讼标的,对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55条却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的共同。正确理解诉讼标的共同有利于准确确定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标的共同,应是标的的同一,具体来说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咨询律师: 刘波
裁定驳回和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 应当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更换。通知更换后,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的,以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全部不愿参加诉讼的,可终结案件的审理。
咨询律师: 刘波
[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
咨询律师: 刘波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上) 作者:许昭霞律师 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应承担如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保全] 原告的诉讼权利(下)
原告的诉讼权利(下) 作者:许昭霞律师 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在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作为当事人的原告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范围把握各不相同,通常,原告可以查阅和复制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如病历资料等)和书面答辩状、各种申请文件等。
咨询律师: 刘波
[证据保全] 原告的诉讼权利(中)
原告的诉讼权利(中) 作者:许昭霞律师 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有权增加、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增加、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方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医疗纠纷民事诉讼通常审理时间较长,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的损失常常持续发生,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常常随着诉讼进行而不断增加,造成损失项目、数额的变化;同时,有些损失项目的计算基数也会发生变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保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