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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刍议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226

【关键词】:行政诉讼 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 举证时效 取证 质证 认证

从证据学的角度看,不同类型的诉讼证据的本质是相通的,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些材料的价值体现在与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上。诉讼主体所运用的证据材料若能使其在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果上获得权利的实现,这种证据材料也便实现了其价值。因此,可以说,证据是和不同的诉讼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运作证据的方式相关联的,不同性质的诉讼决定了不同的证据规则。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规则,并清楚其特点及特殊性,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诉讼证据的规则和诉讼证据的内容、形式是密切相关的。①证据的内容、 形式决定着证据规则,因此,在论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之前应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行政诉讼证明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体现为证明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某种行为和事实,而刑事诉讼法证据所要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否有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在证据的形式上,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有两个方面特点: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案卷。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或进行行政复议都必须有证据为根据,而相关的材料都将收入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的案卷中,产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后,这些案卷将提交法院审查。因此,在行政诉讼阶段,证据的主要渊源(形式)是行政案卷。在我国,法律限制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反对先决定后取证。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权利被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侵犯。因此,行政案卷证据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形式。

(二)、文书证据主要体现为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证据。这主要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外,还依据各种规范性文件,甚至一些非规范性文件。例如: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法第五条还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即如要证明对某项产品在市场上有销售权的,要求权利人必须具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证。行政诉讼的文书证据是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特定形式的证据。还有一些如决定、命令、行政指导性文件等等不具有对外法律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文件,也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的这个特征要求有更严密的规则来规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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