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行为法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处罚实施
[行政处罚实施]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理解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该法条是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处罚实施]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有哪些? 白山律师 解答: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处罚实施] 纳税人如何应对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处罚实施] 哪些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对哪些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分析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具体来说,对于、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处罚实施] 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
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或之后,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途径,通过一定的途径告诉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而制作的记载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39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行政拘留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忽视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性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权四宪法所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行政拘留并没有什么特殊性,该法将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并列,在适用程序等方面亦没有明显的区别。 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没有体现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忽视了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
咨询律师: 刘波
如何使这一程序制度在行政复议中充分发挥作用并予以充实完善,是值得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拟以具体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行政复议听证实践,着重分析在行政复议实务中运用听证制度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立法背景 我国最早引入听证制度是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此后,价格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也规定了听证制度。这些法律中确立的听证制度主要是立法听证和执法听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处罚实施] 行政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 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一、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尺度平等对待。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 1.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处罚实施]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学理上: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处罚实施] 行政处罚都有哪些种类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处罚实施] 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 一、申诫罚 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
咨询律师: 刘波
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条文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处罚实施] 税务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
证据收集是税务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活动的核心任务,在法律上,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技技术手段的不断提高,税务违法案件逐渐向隐蔽性和智能性方向发展,如何才能有效地、足够地、全面地收集证据,这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探索和完善。笔者认为,作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应当作好以下几点: (1)充分询问,作好询问笔录。
咨询律师: 刘波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可以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有: (一)行政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特制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刘波
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交付当事人; 三、 文书和票据的使用 1.凡是由当事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2.税务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税收罚款收据; 3.除当场处罚外,凡是当事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处罚实施] 关于行政处罚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一个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呢? 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处罚实施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