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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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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担保人放弃以特定的借款用途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即使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偿还旧贷,亦不能以此借款用途改变作为免除担保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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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常识
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亦生债权转让之法律效力 六、时效、管辖与证据 27.【超过诉讼时效】 出借人起诉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 28.【录音证明催款】 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9.【暂住证明与管辖】 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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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借款注意事项
借款一定要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将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必须提供书面借据 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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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一般的有偿合同利息计算 (二)对于利息问题没有约定的利息计算 (三)金融机构之间同业拆借合同利息计算 (四)以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不按约归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二、计算利息的期限 (一)从应当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裁决生效日止; (二)从应当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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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关的12个重大事项: 01、借款用途要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 02、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书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的家庭住址也要详细写清楚,一般民间借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彼此之间都清楚对方住址,那么也要仔细核实借款人所写的住址与实际住址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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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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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细节问题需要大家重视的呢? 法务之家小编为您罗列与借条有关的12个重大事项,请朋友们参考学习: 1、借款用途要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 2、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书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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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人,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借条的主体应当是有行为能力的。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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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本案例是建筑材料供应商,未与采购方签订书面的供货合同。双方达成口头合议后,供货方直接将货物送到工地现场,但因双方未指定货物签收人。供货方只认可收到部分签收凭据的货物。法院的审理情况是:供货方不能证明其他签收货物人是采购方负责人,最终只判决支持了供货商采购方认可的部分的货款。 原告焦希贵,男,(略) 被告安徽省京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城南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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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秦某与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原告崔小中借款12万元。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刘某对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归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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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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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借贷风险和防止贷款损失 ,加速到期条款被广泛运用于金融借款领域,并且已被民间借贷所借鉴。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范围的拓展,大宗民间借贷将会不断增多,关于加速到期的约定也势必更为常见。借贷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类型中历来占据高位,近段时期日益攀升的趋势益发明显。因此,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究竟属于什么性质 ?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特别是提前收贷的权利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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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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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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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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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五次专题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与2015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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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怎么处理
《规定》的颁布,为保护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效满足了民间资金融通活动对交易规则的迫切需求。 在改变对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规定、明确借款利率标准、合理分配借贷双方举证责任、厘清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强化虚假诉讼防范与制裁力度等方面,均已成为广受称赞的新规亮点。 立足实际,满足资金融通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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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起诉状
原告:陈xx,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x月x日。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xx. 被告:胡xx,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xx.联系电话:15651885705. 被告:李x,系被告胡xx之妻,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翰林世家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169000元及按月息2%算至清偿之日起的利息。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手中借款16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29日还清。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 .被告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把钱还了,甚至到期后被告却拒接电话,迟迟不予偿还该笔债务,被告李xx至拒绝与原告协商还款期限。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9000元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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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争议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其中的“六个变化”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起变化。按照以往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一方为公民的借贷纠纷,如果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不属于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民间借贷。《规定》则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纳入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将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落到实处。 二是高利转贷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标准起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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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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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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