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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秘密性的界定
第一,排除公共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天敌是“公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排除公开信息去推断秘密性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同时列举了几种公开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咨询律师: 胡骅
香港-近日,某香港法院作出判决,判定bdo(1,4丁二醇)的生产和授权方英威达公司在指控pioneer tech enterprise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胜诉。法院判定,将永久性禁止pioneer tech enterprise公司使用英威达的商业秘密,包括提交竞标文件或其它任何涉及英威达相关商业秘密的文件,判定pioneer的侵权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对英威达造成了损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下面律咖网小编对于网友提出的劳动法律咨询相关疑问进行了一些相关资料的收集,希望能帮助到你,如有其它疑问想向律师免费咨询,可登录律咖网进行法律在线qq咨询服务。 《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两者之间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策略中所包含的成本核算、销售渠道、广告方案、价格方案等要素,都可以单独作为商业秘密存在。 商业秘密范围,是企业确定商业秘密的依据和标准。上述范围可称为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企业应当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和基本范围,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范围、性质及特点,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并以正式文件或合同形式通告企业员工和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咨询律师: 胡骅
问题,如果甲方将商业秘密转化为专利后,乙方又利用这项技术进行生产,还属于专利侵权。 更多免费法律咨询,如房产法律在线咨询,请参见法律咨询网站--律咖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与公司人员签定了保密协议,因此,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徐某某盗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销售活动,给a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25条之规定,于2004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 商业秘密相关法规 有关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当中大部分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案件的处理依赖更多的还是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 1、《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 2、《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3、《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10月1日) 4、《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罪
如因侵犯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我国《刑法》 219条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该罪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都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咨询律师: 刘波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因为间接损失也是受害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因此,在确定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如开发、研制商业秘密的成本,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2)使用或保持商业秘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生产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等
咨询律师: 刘波
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因为间接损失也是受害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因此,在确定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如开发、研制商业秘密的成本,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 (2)使用或保持商业秘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生产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通常有如下几种:(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有关知识: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4)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5)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二 )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 1 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知识产权法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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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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