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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30日,孙xx调离原研究所,调离时未按规定将其使用的技术手册交回。1995年3月,孙xx进入xx公司任总工程师,并获得该公司提供的20万元存单,同年12月搬入上述住宅。 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第一、本案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在日益增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已不再局限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侵权人,还包括出于善意从侵权人那里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由于涉及到法律上的利益均衡及价值判断,如何确定善意第三人的责任一直是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各国立法也分歧严重。 关键词:第三人 善意 侵权 一、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
咨询律师: 胡骅
秘密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 3、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4、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竞业限制一般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违约责任,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则可以不必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密条款,一旦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了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就可以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一个必然的联系在于,约定竞业限制必须以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在劳动过程中接触或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几种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目前,经侦部门已开始对该案进行的调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1、有关信息具有经济价值;2、有关信息具有相对秘密性;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古代称“祖传秘方”、“家传绝技”、“拿手好戏”等,究竟什么叫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企业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前提下,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依据中国法律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 不为公众所知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第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特别是掌握和经常接触企业一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私自带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黎某与a公司劳动争议案 【问题提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案情】 2002年10月,黎某通过电子邮件与a公司就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就劳动报酬、岗位职责等内容进行了磋商,同时双方在电子邮件中约定将签订“正式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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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衡量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侧重于行为人侵犯的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给权利人造成的市场份额及销售金额的减少等方面的判断,可以参照行为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非法利润来认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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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不正当获取、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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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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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刑法》第219条规定的2类共4种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一类是直接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三种行为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尤其是刑法保护的需要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共识。新刑法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新罪名,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措施。但是,在盗窃附有商业秘密的载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上,还存在较多的争论,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者收集、整理并有偿对外提供的物流需求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对此,应结合这类行为的特点,从信息权利人、信息保密性以及信息能否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从物流信息网站经营者设立的会员制度可以看出,网站对于物流需求信息的管理具有保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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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另外,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再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知识产权法规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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