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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4500元的基本工资。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检察院公诉书中列举的大部分相同,但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检察院认为方顺龙等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却在2003年12月16日一审判决方顺龙等无罪。检察院不服判决并很快提起抗诉。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商业秘密案件本来就十分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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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特征和救济程序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徐晓恒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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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理论界普遍认为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看,本罪虽然是数额犯,但其存在未遂形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具有合理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具有现实必要性。在此分析基础上参照域外立法,提出完善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建议意义重大。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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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后,仍然故意侵犯单位商业秘密,主观恶性较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所以,邢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注意经营和技术方面的自我保护,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读]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技术合同法》和《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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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秋福等6位冶金专家和企业负责人。他们的共同罪名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检方公诉的涉案事由为:中冶南方状告天津环渤海公司侵权,马军等人串通合谋侵犯其“冷轧硅钢”设备技术的商业秘密。该案主要涉案人员蒋秋福、张安健、洪书玲和尚未归案的陈安邦等,此前均为中冶南方技术骨干,后跳槽到天津环渤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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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合理内容:将普通的合同违约行为犯罪化,处罚过失性的间接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对违反职务或业务活动形成的法定保密义务而泄密的行为采取了宽容甚至放纵的态度,对危害性最严重的商业间谍行为采取与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间接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相一致的结果犯构成模式和法定刑幅度。克服这种不合理性存在立法与司法两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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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宁犯、秦学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帐户内款项588.01万元,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该案涉及华为、ut斯达康、上海贝尔等3大电信设备商,因而被业界广泛关注。华为公司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已的合法权益。如何正确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本文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以下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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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从辉(1963-),男,安徽宿州人,哲学硕士,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副院长。 本文系公安部级公安理论研究项目《trips的刑法保护研究》(2006c04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与trips协议关于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规定既具有一致性,同时也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客体、主观方面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程序等方面,对我国法律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trips协议;犯罪构成;刑事程序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在利益的驱动下,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不正当竞争活动侵犯的对象,世界各国也因此日益重视对它的研究和保护。为了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惩治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了完整的表述,统一了对商业秘密的认识, 1997年新刑法第219条专门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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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媒体报道,“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还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严重影响和损害中国钢铁企业的利益,给中国有关钢铁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中,2009年中国20余家企业多支出预付款10.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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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内容提要:商业秘密的界定对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至关重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行为人以《刑法》规定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有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为实施了《刑法》规定之一的行为;主体有特殊主体,也有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或过失。 关键词: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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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分析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的现行规定入手,剖析该罪主观方面现行规定所存在的不足, 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及司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机制。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知识产权 故意 过失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知识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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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危害结果的不同认定,以求“以不变应万变”, 理论 联系实际,正确司法。 以上观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导老师指正! 关键词:商业秘密 损失范围 危害结果 认定方法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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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保密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构成要素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对象、行为手段、结果等客观要素,在实践中这些客观要素的认定中存在不少争议,需要在理论上给予澄清。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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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文试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若干问题作粗浅探析。 商业秘密新颖性的认定 所谓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致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定义性法律规定,表明商业秘密的成立须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未取-措施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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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立法历程 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也就跨入了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知识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知识即是财富”、“技术即是商品”、“信息即是资源”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商业秘密也随之成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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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犯罪,随着市场经济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这种犯罪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也越来越引起政府和理论界的重视。侵犯商业秘密罪又是其中比较多发和争议较多的犯罪形式之一,本文试就其认定和证据收集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渊源 (一)国际法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将侵犯商业秘密划归为知识产权中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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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1997年刑法新增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即个人或企业侵犯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笔者认为,在对该罪的追诉上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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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边书坤律师,他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林某作为公司冷轧硅钢设备的研究人员,曾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私自将公司的图纸交给竞争对手,属泄密行为。王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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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新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今屡遭一些企业的抱怨:许多案件难以追究刑责,50万元起刑点是否偏高?记者本月10日从深圳市检察院采访获悉,该院草拟了立法完善建议,希望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目前,建议已交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办理。 深圳华为公司曾有多项知识产权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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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影响因素的综合量化分析。 【关键词】重大损失;认定标准;综合分析;量化公式 【正文】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就是对这种无形财产权的侵害,因此,这类犯罪的危害结果也表现为无形财产的损失,如何正确认定这类犯罪的危害结果,是正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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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规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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