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股东 > 股东代表诉讼 > 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诉詹富贵等否定公司人格、确认赔偿争议案
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诉詹富贵等否定公司人格、确认赔偿争议案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475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效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火车站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志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志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火车站广场。

    法定代表人詹富贵,职务,董事长。

    被告詹富贵,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53号-4-1-6号。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谢志军(曾用名谢辉),汉族,男,1959年11月21日生,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县户村镇牛叫河村;

    被告詹坤,女,汉族,1981年12月13日生,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7号7-4-6;

    被告刘爱风,女,汉族,1964年7月8日生,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勘探胡同14-2-13;

    被告陈小强,女,汉族,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7号7-4-06。

    诉讼请求:

    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为非法人企业;各股东对出资不足1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在安阳市火车站广场东侧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诉詹富贵等否定公司人格、确认赔偿争议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股东直接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