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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二、股东可以通过什么途径退出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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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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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原告利益,应揭开b公司法人的面纱,否认b公司法人人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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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 股权与股份的区别
深圳商事律师为你解答股权、股份区别: 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得来,每一股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票一经发行,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即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份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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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主要包括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自我交易、设定高额报酬、投资和担保等。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方式: 1、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本单一的特点,所以它特别适于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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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在类似协议中,从保护隐名投资者的的角度出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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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在不损害公司权益的前提下,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即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并有权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 【案情】 2004年,原告崔x荣与秦某等4人成立南通恒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8.8万元,其中,崔x荣出资22.8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2%,秦某出资23.1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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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 股权与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及其取得 (二)股权 (三)对股东权利的限制正文: 一、股权与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及其取得 1.股东资格简单地说,股东即股权所有人。凡取得股权者,即为拥有股东资格;凡失去股权者即为失去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相当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被确认后,即可以在公司中行使相应权利,公司不得拒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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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 股息红利的发放方式
又确定了股东对上市公司享有的独立债权。现金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也是最普通最常见的股利形式,如每股派息多少元,就是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用股票的形式向股东分派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送红股。 采用送红股的形式发放股息红利实际上是将应分给股东的现金留在企业作为发展再生产之用,它与股份公司暂不分红派息没有太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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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陈某、计某对广西药用公司的债务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广西药用公司支付给原告鑫土地作社货款115644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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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准备一定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材料。除此之外,还要熟知公司变更股东的办理程序。以下为您解说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一、变更股东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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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 股权概念释义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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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的梳理是解决上述纠纷的重要前提。 一、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在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并无统一标准。为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部分地方高院分别发布指导意见,对其辖区范围内人民法院审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的裁判标准做出了规定。即使在《公司法解释三》颁布后,部分指导意见仍然在执行,对当下司法裁判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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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把原来股东名下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然后去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税务登记证和企业代码证、公司的基本账户也要做相应的变更。带上原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身份证、原法人名章、所有股东名章及身份证、公司公章。对原来公司的合同、章程也需要作相应的修改,听起来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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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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