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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不实追加执行:不实或抽逃范围内的股东责任
发表时间:2010-11-25 浏览次数:79
注册资金不实追加执行:不实或抽逃范围内的股东责任(北京律师,张志胜)

股东或开办单位在设立公司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此时,法院可以追加股东或开办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现实中,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本的形式多样,手段各异,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认定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本带来困难。追加股东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应当从认定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原被执行人的法人主体资格存废状况、原被执行人财产是否足以偿债等方面入手,综合考虑。

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认定

出资不实,即设立公司时并没有足额缴纳注册资金或通过借款注资等方式变相完成出资不到位的行为,只要注册资金与公司实有资金不一致,注册时实有资金小于注册资金,即可认定出资不实。抽逃注册资金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开办单位将注册资金转移或隐匿的行为,除了正当经营活动所需之外,股东将注册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干脆变为己有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抽逃注册资金。一旦被认定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股东或开办单位都将有可能被追加执行。

开办单位或股东被追加执行偿还债务的条件

除了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之外,需要下述条件成就,股东或开办单位才可以因为公司债务被追加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已经处于被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在现实中很难界定,尤其是当被执行人拥有债权的时候,如何认定其偿债能力有待研究。张志胜律师认为,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债权,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实现债权,故,不宜直接追加执行股东或开办单位。

借款充作注册资金以及股东变更后被追加执行的情形

现实中,有一种情况极易被混淆,即,以开办企业的名义借款充作注册资金,然后,新成立的公司通过应付款的方式偿还或分期偿还借款。此种行为属于出资不实,可以追加开办单位或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另外,股东变更后,出资不实责任应当由原股东承担,因为:出资不实行为系原股东的行为,从中获利的是原股东,虽然,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有转让合意,但是,对出资不实的违法行为,不能当然的推定为新股东无条件的接受。

自筹资金缴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并不违法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开办单位的拨款、投资,也包括股东的筹集。对于股东筹集资金缴纳注册资金这一点,并无异议。但是,针对本应由财政拨款或开办单位拨款、投资的情况,如果由他人私自筹集之后缴纳,该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属于出资不实?不违法,不属于出资不实。理由是:注册资金的本质是为了保障企业成立后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只要足额缴纳,目的即可达到;另外,从形式上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确认之后的注册资金,不问来源,只看结果。

被追加执行的抗辩事由

股东或开办单位被追加执行时,可以提出异议。一般而言,应当从下列方面来进行抗辩:被执行人与开办单位之间是否属于隶属关系、注册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被执行人法人主体资格是否依然存在、被执行人财产是否足以偿债、被执行人是否拥有到期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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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事务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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