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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更名
西城六部口自管公房(平房)租赁合同更名相关问题。 家里在西城六部口有一自管公房(平房),承租人是爷爷的名字。孙子,爸爸,叔叔的户口都在此处。孙子名下无房产。家中无纠纷。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如何办理。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湘潭律师 为您解答: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都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即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无效] 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
房东拒退租房押金,把押金买一个别的东西用了。 各位律师好!本人租房一年,到期以后验收房屋,结果茶几有半个歪了,房东告知要陪,让我们去买茶几,我们一共是押金1500,结果今天她自己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买了一个1000元整的茶几(无正规发票),意思就是说押金不退了。这我很生气,那是不是如果我们有1万元的押金她去买1万元的茶几?钱是小事,态度是大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无效] 提前收房 被巨额索偿
房东提前收回群租房 反被二房东巨额索偿 本人有一套89平小三房出租给一个二房东,二房东又将房屋客厅违章搭建隔成两间,再将厨房改造,一共出租给6户人家,此行为已构成违法群租,并厨房已开通煤气,有极大安全隐患。现本人欲收回房子不再出租,事先电话口头通知中介及二房东,一个月后二房东仍不予理睬,本人在中介约见二房东进行协商,二房东以我方违反合约而索取赔偿,共计3万元人民币。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无效] 租金陷阱之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业主和租户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它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租金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租赁合同标的,报低租金少纳税,称为“阳合同”;业主与租户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租金的合约并实际履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加强城镇房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交易行为,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产交易,实施房产市场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交易,包括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等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的实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中心): 为积极推进房屋租赁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制订了《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2008年6月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6月1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为加快荒山、荒滩开发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荒山、荒滩 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以下简称荒 山)的租赁开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无效]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咨询律师: 胡骅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修改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9日通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无效] 店面转让合同的订立
请问您我要是租用从别人手中转让的店铺,不是产权人,合同怎么签才有效. 转让人说不用和产权人联系, 请问怎么才能保护我的利益不受侵害 律师回答: 如果转租人有经济实力,可以与其签订转租合同,但是要好好设计转租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中的租期
租赁合同中的租期 王女士于2013年3月15日与房东刘女士签订了租房合同,没有约定租期。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交了1000元的房租,1000元的押金。现房东刘女士以房子要卖掉为由要求王女士搬走,房东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析:据我国《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没有约定租期的租赁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无效] 店铺商铺租赁合同
店铺商铺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甲方同意将自己的产权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街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书面合同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如果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则视为不成立,只能认为不定期租赁。此外,缺少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易确定,容易发生纠纷。 因此,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哪怕只有一个月,最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①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②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③故意损坏房屋的; ④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⑤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 合同法 》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 当事人 可以续订租赁 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无效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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