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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近年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司法解释,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认定为个人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王先生的妹妹王小姐发现嫂嫂有“侵吞”财产的反常行为后,以王先生监护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女士与王先生间就上述两套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将产权恢复至王顺昌一人名下。 法院判决:松江法院于2010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后共同财产] 情侣共有房屋分割问题分析
情侣共有房屋分割问题分析 张志胜,北京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女,1980年7月生,北京市东城区人;陈某,男,1979年8月生,北京市朝阳区人。2005年8月,二人相识,随后自由恋爱成为情侣后同居。
咨询律师: 刘波
第三者(情妇、情夫)能否获得夫妻共同财产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妇或情夫,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作者:张志胜律师,13520840484) 基本案情 程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生前为北京市海淀区某银行支行副行长;李某,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吴某,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程某之妻,无业。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后共同财产] 离婚隐瞒财产叩问夫妻知情权
一对夫妇离婚时,丈夫隐瞒了自己购买的基金及定期存款等财产,离婚后妻子得知此事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这些财产。此案引发了人们对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思考。 案件回放 刘英与丈夫李忠生活多年后,终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而走上了法庭。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两人都开始了新的生活。然而,各自再婚不久,两人却再次对簿公堂。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及时告知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让法院介入调查,一但证实的确有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根据情节决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给违法一方并追究其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读者问:我还没有结婚,家里给我买了套房子,贷款分10年还,如果结婚而房子贷款没有还清的话,房子是否会因贷款的事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只要是婚前买的房子就是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还在还贷那么还贷部分就属于共同财产了,而且这样的房子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你好,想咨询一下,我和丈夫离婚我名下一套房产过户给孩子名下,孩子现在两岁半他爸爸是监护人,请问监护人有没有权利对这套房子有买卖权或低压贷款的权利? 律师解答: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你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1年4月1日开始,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对《婚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而产生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法律咨询者:我的一亲戚去世,他立的遗嘱有我一份,大概几万元,遗嘱中没有提及我丈夫,这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北京律师解答: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刘波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 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 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咨询律师: 胡骅
因房屋增值引发的财产分割案件有个共同点,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购得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在还贷过程中夫妻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并进而引发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的纠纷。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那部分房产的增值额是否算作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家庭财产,即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财产。 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下述三种: 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3.
咨询律师: 胡骅
:我是女方,男方在婚前已经有了一套房子,结婚3年了,现在准备办理离婚了,不知道他的房子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可以分割吗。 一、婚前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具体要看情况 , 结婚前买的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在现实中普遍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兴律师: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没有约定,应属于你对象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想让房屋成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写个协议,将房屋产权进行约定,当然能作公证更好。 张日军律师:可以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该房屋共有产权。房产证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可以写二人的名字。是否公证,完全取决于你们自愿。可能房管局办房产证时需要公证材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张洪和杨林近三年来感情一直不和,两人多次谈过离婚一事,在最近正要诉讼离婚,张洪的爸爸死去,留下现金和房产,但是张洪家为了不让杨林分到财产,迟迟不作分割,杨林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能否分到她老公应得份额的一半呢? 杨林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洪应分的遗产份额,并且其公公的遗嘱没有指定张洪的份额只由张洪继承,那么杨林是应该分得她老公应得份额的一半的。
咨询律师: 刘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后共同财产]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处理
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处理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4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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