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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
咨询律师: 刘波
期间,且对共同财产有特别的约定,那么应当根据约定来处分摸奖所得。如果夫妻对共同财产没有约定,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购买彩票摸奖所得属于“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类,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共同处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吗?
夫妻双方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婚前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被约定的财产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可以是财产的全部,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分。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约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以书面约定为宜,必要时还可办理公证手续,如是口头约定,须有证人证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一、关于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关于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咨询律师: 刘波
机关除了在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文件明确为共有外(如购房合同由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公证书载明为夫妻共有等),一般是是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予以登记,只是在对房产进行处分或是继承发生时,将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处理。 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按共有房产登记。我国有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要求与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一样,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从财产的来源分析 。凡是婚后工资奖金所得、生产经营收益所得、知识产权收益所得,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 从取得财产的时间分析 。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用个人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
咨询律师: 胡骅
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的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私房钱”是夫妻一方个人积蓄而不为对方知道的钱财,其性质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所区别,如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咨询律师: 刘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一要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对此情形,离婚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对该问题的程序处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自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夫妻财产制采用了法定财产为主和约定财产制为辅,另有夫妻物有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刘波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所谓家庭共有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无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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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实名制存款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洛阳律师赵战武)实名制存款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从 2001 年 4 月 1 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对《婚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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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实名制存款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从2001年4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对《婚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而产生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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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二、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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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张某和女方李某是大学同学, 2001 年 7 月,两人大学毕业。 2002 年 8 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10 月份两人看好了一套价值 45 万元的房产。买房时,张某向自己的父母借款 20 万元交了首付款,余款向银行作了按揭。 11 月份,两人举行了结婚典礼。在结婚典礼上,张某的父母一高兴,当众宣布 20 万元的房款作为小两口的结婚礼物。在以后的生活中,两人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本案围绕 20 万元的房子首付款发生争议。   【男方的观点】   20 万元的首付款是从其父母那借的,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每人债务 10 万元。退一步讲,即使是父母作为结婚礼物的赠与,也应属于赠与男方的个人财产 ,并且自己的父母给予的结婚礼物,当然是赠与给自己的儿子的。   【女方的观点】   虽然买房时确实是向男方的父母借的 20 万元作为首付款,但是在双方的结婚典礼上,男方的父母作为结婚礼物赠送给夫妻双方,并没有指明是给男方的,所以,应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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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夫妻关系存续超过一定年限,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该条规定已经因与后来新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刘波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婚姻法》和相关司墓共同财产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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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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