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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因感情不和 丈夫起诉离婚 案件的当事人是某电视台著名女主持人韩青。 2008年7月份,刘亦刚已经第一次向韩青提起了离婚诉讼,当时他们的孩子刚刚两岁半,刘亦刚的离婚诉状非常简单,理由就是感情不和,常有口角,遂提起离婚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陈女与李男系夫妻,长期在外经商,2007年8月陈女取出存款10万余元后,于同年9月和2008年3月两次起诉要求与李男离婚,并称取走的存款已用于偿还债务
咨询律师: 胡骅
2001 年6 月30 日,曾经遭遇不幸婚姻的沾益县盘江农民张锋与王仙,经人介绍后再次跨进婚姻殿堂,重新组建了一个家庭。再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至于经常争吵厮打。2003 年底,张锋走进法院要求离婚。在诉讼答辩期间,听他人说共同财产属于夫妻要平均分配时张锋耍了个小心眼,趁着因自己提出离婚而外出的王仙不在家时,将家中最值钱的一辆原价为3 万元的昌河面包车变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柳卉曾经有一段幸福的婚姻:丈夫、儿子,有车有房,一家三口吃穿不愁,其乐融融。这样的日子一直维持了15年,15年后,由于丈夫有了婚外情,幸福的日子从此戛然而止。 阵痛之后,柳卉决定离婚。为此,她不惜请私家侦探来取得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可是,正当她胜算在握的时候,突然惊奇地发现,丈夫把至少200万元的婚前财产转移了。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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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前财产] 离婚前财产转移问题
【主题】离婚前财产转移问题 【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原告在离婚立案前半年(最后一次在立案前3个月)开始私自转移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被告是否有权利请求法院对此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如果事实确凿,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这是否是一项重要的证据?麻烦您帮忙解答一下
咨询律师: 胡骅
梁小姐想和丈夫协议离婚,丈夫不同意。梁小姐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说如果她要起诉离婚,家里一分钱也别想带走。梁小姐问“今日说法”,如何防止丈夫在离婚前转移财产。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准备离异的夫妻关心的问题。如果梁小姐的丈夫暂时还未对“转移财产”采取行动,梁小姐可及时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手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回心转意,反而开始向我提出离婚。我不愿将辛苦打拼得来的家业就这样拱手送人,于是坚持不离。但就在前几天,我偶然发现丈夫竟不知何时将公司转到了他弟弟的名下,还有我家的房子,也转到了他父亲的名下。我知道目前这种情况我们早晚要离婚,可财产都被转移了,离婚后我就会一无所有。请问,我该怎么办? 手机尾号“0037”的读者 说法:这位读者问的问题比较常见,经常有当事人反映离婚前对方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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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离婚前财产转移花样多
这个结果是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的。 于阳回忆,店里生意一直不错,客流不断,很少看到丈夫在用钱时捉襟见肘。他们是1999年结的婚,第二年开店时夫妻俩已攒下4万元的家底。她想不明白,几年来这生意怎么能越做家越穷呢? 哈尔滨市妇联权益部何淑艳部长说,在权益部受理的妇女上访中,因丈夫有外遇而背着家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占了2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她和父亲争执了很多次,现在她父亲已不再回家居住,而是和那名外地女子在外面同居。今年1月中旬,张小姐的父亲又表示要离婚,并说妻子如不愿意,就向法院起诉。 前些天,张小姐拿着家里的存折到银行取钱,发现账户中的钱已被取光。事后,张小姐才知道,父亲已把家里的钱都转移到其他账户上了,这令张小姐非常气愤。“妈妈把挣来的钱都交给爸爸管,现在她自己没有一点积蓄,退休之后只能领一点养老金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前财产] 关于离婚前财产转移
我妻子怀孕了,但孩子不是我的。我没有实际的证据,只有她的病历什么可以证明时间不对。 现在我想让她把孩子打掉,离婚。我有部十万左右的车子,开了一年多,可以还有8万左右的折旧。车子是在我的名下,我想这些天,把车子过户到我的父亲的名下。这样,是不是可以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就不要进行分割了? 最佳答案 第一个问题: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所以你无权要求你妻子打掉孩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不应是一个时间点,而应是一个时间段。也就是说,在法院正式判决离婚前,婚姻关系一直处于持续期间。很显然,本案情形符合该条的规定,在起诉前一个月取走的10万元存款,因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存款,并且陈女士并不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应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第二,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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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夫妻离婚小心财产转移
离婚是现在社会的常见现象,而大多数离婚官司都存在一方怀疑另一方转移家庭财产、制造债务的问题。一位法官称:在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身解数,把双方婚前的共同存款私下转投股市、国债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将财产转入他人名下。有的人还在生意上做假账,证明自己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背上了债。 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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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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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是2004年结的婚,当时的婚房是他个人出资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不久前,他和爱人为了工作方便,将原来的房子卖掉,又重新购买了一处房产。孙先生说买新房所有的钱全是卖的原来的房子所得。 虽然新房的房产证上写着自己的名字。但是孙先生这两天一直在想,用婚前财产婚后购房,那么这个新房还算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吗?他认为,这只不过是用自己的钱,将房子的位置换了一下而已,这个新房应该算是自己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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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依法应该如何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然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就按约定。 关于你丈夫在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的,如果婚后没有约定,那么在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就是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 相关夫妻财产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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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认定方法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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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约定条件
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 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书面形式 4. 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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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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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不是一定要经过公证,没有公证的协议本身就是有效力的,只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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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5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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