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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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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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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如丈夫有住房的,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供其居住。再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也是扶养义务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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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关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即:(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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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忠”的证据,甚至不惜本钱雇佣私家侦探、调查公司去取证。对于这些背叛婚姻的“不忠”证据,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会如何认定呢? 案例1: 段女士和古先生大学毕业后走入婚姻殿堂,后古先生申请赴英国留学,段女士留在国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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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 八、夫妻一方造“假债务”的处理 造 “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针对造价问题,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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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11、婚前协议:女性手里协议的原件应该妥善保管,另外证明财产存在的财产凭证也应保管好,例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存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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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年9月14日 地点:广东省科学馆 主讲嘉宾: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民一庭庭长吴晓芳法官 主题:婚姻法审判实务讲座及研讨 整理:刘彦林律师 主要内容: 一、生育权纠纷的处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单方终止妊娠,男方起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生育权问题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男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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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 解释提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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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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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总汇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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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前述规定的在校就读限定为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对于在校接受大学教育者的没有给付能力的父母基本上不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2、成年子女对未成年时抚养费的追索不符合该制度目的和功能,不予保护。 3、义务主体的范围及权利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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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离婚案件均涉及房产的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二与解释三均对此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对房产的分割都处于模糊状态。本文章就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具体分析,阐明其具体适用规则。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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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息,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黄金、古董、理财产品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条文主旨】本解释的适用 【法条表述】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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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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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多数问题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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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夫妻财产权属的认定与之前的法律有些不同,对我们公证实务审查当事人财产权利有很大影响,因此,我们应深入研究“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笔者也希望官方能对“司法解释三”中涉及的具体操作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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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已经实施一年多,增加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处理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但该解释客观上也造成部分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存在新旧差异,改变了当事人原有诉讼预期,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对该解释的溯及力未作出明确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施行时间长、适用范围广、条文内容不多、立法修改又很少,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的适用问题,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需要,制定了大量的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规定、批复等。有些随着情况的变化和法律的修改等原因,已经不能适用。根据法的基本理论,同样对婚姻法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如果有抵触的,以公布之后的为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1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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