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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34条的特例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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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案例】2003年,李某(男)为与古某(女)结婚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因感情不和,二人协商离婚。李某担心,自己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结婚8年,会变为共同财产。 【解读】早在2001年,“结婚经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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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婚姻殿堂,生活只剩甜蜜;而当爱情渐渐逝去,我们却开始争锋相对。车子、房子、票子、孩子.......都成为争夺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将这些纠纷一一厘清,传统的婚姻观似乎遭遇了挑战,更有人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揭破婚姻温情脉脉的面纱,爱情变成一种宫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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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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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于8月13日起施行。它的条款涉及房产分割等热点问题,从去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而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条文,无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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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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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1〕18号 发布日期:2011-8-9 执行日期:201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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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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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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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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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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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2005-09-18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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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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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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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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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冒名结婚的法律救济
冒名结婚的法律救济 作者:段晓东 案情 2012年10月20日,在原告郭甲不知情且未到场的情况下,张某和第三人郭乙携带原告郭甲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冒名顶替到被告某民政局处办理结婚登记,郭乙以原告郭甲的名义在结婚登记审查表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被告某民政局向张某和由第三人郭乙冒名的“郭甲”颁发了结婚登记证,确认“原告”与张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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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同居、重婚有明确规定 对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解释》力求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了解释。 《解释》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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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2001年4月28日、2004年4月1日、2010年月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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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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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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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6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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