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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新婚姻法争房案女方要求被驳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12月19日 10时09分  26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腾讯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婚姻法 ”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 新婚姻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新婚姻法增加条款: 1、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房产分割、“第三者”索要补偿、生育权等婚姻官司中的焦点问题,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婚前购房婚后如何处置?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就是为了正确处理新出现的问题 [网友不愤怒的小鸟]:您参与过两次《婚姻法》的修改,我想问问,您觉得这次《婚姻法》的最大变化表现在哪些方面? 【巫昌祯】:这次的修改突出了财产问题,因为当初修改《婚姻法》的时候财产问题不突出,而且《婚姻法》对财产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甚至就是一条——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后面补充了约定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次是第三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新婚姻法解释: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解释】本条是对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继子女通常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
咨询律师: 胡骅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过错方将获救济 很多细心的读者都发现,《婚姻法解释(三)》并没有专门约束“小三”的条款。市民林女士不满地表示:“这是否意味原配的权益未受到法律足够保护及对小三行为的放纵?”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吴兆兵律师认为,婚外情是婚姻最大的杀手,但婚外情不是现代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道德层面事件归道德管,法律层面的事件归法律来管,不要把法律看作是万能的。因此《婚姻法解释三》删去所谓的“小三”条款是对的。
咨询律师: 胡骅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问题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咨询律师: 胡骅
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颁布日期: 2001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文 号: 法释[2001]30号  标 题: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解读] 违反婚姻法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违反婚姻法,侵害家庭成员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大陆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五、了解掌握香港与大陆婚姻法异同的意义。 实践当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之一;当事一方为大陆人员,另一方为香港人员,现解除婚姻关系; 之二;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人员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是随着《婚姻法》和《解释(一)》的出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离婚案件中  基于配偶权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由此笔者认为,配偶权这种因男女合法结婚而形成的客观权利,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有着必然的  内在联系,要完善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必须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
咨询律师: 胡骅
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解读]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摘要: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性观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厘清,具体应当包括: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性。”这是在消除了夫权,破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习俗,确立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长期以来,子女被视为是父系家族的血脉和后代,子女的姓氏被规定从父姓。 子女是随父姓还是随母性,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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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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