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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4-05-05 浏览次数:380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二是婚者。

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说通俗点就是男有妻,女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所谓“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刑法明确规定:追究犯有重婚罪刑事责任的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的无配偶者;反之,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体,因为此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有配偶者的欺骗、隐瞒而造成的,对于没有重婚故意的无配偶者,仅产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并不产生重婚罪的刑事后果。

2.本罪的客体,侵害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

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但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则排除在外;

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但如果无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则无配偶的人不构成本罪,只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承担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已婚者与第三者登记结婚。

(2)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即已婚者与第三者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

重婚者不仅受舆论的谴责,更应受法律的制裁,因为重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不仅触犯刑律,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而且违反婚姻法,在民法上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同时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家庭完整权、配偶的身份权、夫妻的贞操权、夫妻共同财产权、名誉权和精神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第一,过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时应主要考虑重婚的手段动机非法婚姻的数量社会影响等等,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

第二,过错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重婚行为的情节及后果都不很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无过错方可以民事侵权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即停止往来),恢复原状(即恢复夫妻身份权和家庭完整权)、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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