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结婚 >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以前结婚双方必须出示单位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当事人只需带齐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即不需要婚姻状况证明、婚检报告。结婚登记后,户口簿上结婚与否一栏并不作修改。只有当事人持户口簿和结婚证到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时,工作人员才会作相应的修改,将婚姻状况里改变成“已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87 号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胡骅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咨询律师: 刘波
年龄的时候是无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当双方达到最低结婚年龄,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虽然其登记的方式存在瑕疵,仍是受法律保护的。 据此,张女士现在结婚已经满4年了,结婚时张女士18岁,两年后的2003年,达到法定婚龄,张女士与丈夫的婚姻就受到法律保护。两人自2003年以后的收入是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平分,同时张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作为婚姻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丈夫赔偿。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状况公证申办手续
婚姻状况公证申办手续 1.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申办公证时的客观婚姻状况的证明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一般用于出国留学、定居、结婚、涉外继承、收养等事宜。  2.姻婚状况包括四种情况,即结婚、离婚、未婚及丧偶。所有当事人在申办婚姻状况公证时,都应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其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除此之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登记条例] 哪些人有权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到一个人的隐私权,婚姻当事人肯定不愿意自己的档案随随便便就被别人看到,那么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呢?由法律界来告诉你: 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函[2003]237号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益的需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宣传、全面贯彻执行条例,保证婚姻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宣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81]16号 遵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坚决依法办事,又便利群众,经我们研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区民政厅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晚婚年龄不能作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婚龄。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宣传晚婚的好处,鼓励晚婚,但必须按国务院1980年12月10日国发(1980)305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执行。即:“必须依法办事。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1994)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8]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1998年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中第十四项“关于《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抚养、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再继续诉讼已失去实体、程序意义,法院已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故应裁定终结诉讼。 二、法院应继续审理,依法出具判决书。理由是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是一种违法民事行为,法院应依法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以显示法律尊严,并用判决形式认可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效力,认可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三、应动员当事人撤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登记条例]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民民字[1986]第3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登记条例] 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登记,是指结婚、复婚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在本省内结婚、复婚、离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4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