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结婚 > 婚姻登记条例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同外国人申请结婚、复婚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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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政部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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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四川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四川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 (以下统称婚姻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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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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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者复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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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吉林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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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6年第4号 现发布《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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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为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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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武汉、广州市民政局: 现将《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问题一:有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规模很大,又没有设立政权机构,这些单位的职工、家属到何处办理婚姻登记? 答:上述单位的职工、家属可以就近到单位驻地附近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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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贵州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都必须依照《婚姻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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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范围内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离婚证件;其中持有人民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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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贵州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所指的婚姻登记证件,包括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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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山西省婚姻登记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户籍均不在本辖区内的,原则上不予登记。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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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办法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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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外交部 发布文号: 民事发[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驻外使、领馆: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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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全省辖区内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消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6、咨询服务。解答婚姻当事人有关婚姻登记方面的问题。 三、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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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关于我省涉外(包括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民务函〔2003〕11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涉外(包括涉华侨和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如何设置问题,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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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涉外婚姻登记有章可循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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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涉外婚姻登记行政确认制度
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确认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87号令)、《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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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文件精神,省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新年推出新举措,切实维护好婚姻登记秩序,严格规范婚姻登记程序,加强审查、询问和告知,防止骗婚、重婚现象的发生。 这些新举措包括:1、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把婚姻登记员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加强培训,准确把握政策;全员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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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2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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