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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是: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越僵,男方本人也没任何表示,在其儿子生病期间也没看望一眼,双方多次争吵没得到解决,这时女方想离婚,应该怎么办?军人离婚时政策上是受保护的,应该如何走? 婚姻家庭律师解答: 1、和正常离婚差不多 2、特殊规定除外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军人离婚] 转业军人离婚的规定
走的是一般的离婚程序,但是对于转业军人的补贴和转业费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呢?请阅读由律咖网小编整理编辑的下文。 转业军人离婚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咨询律师: 胡骅
王某,女,26岁,河北省某县人,2年前与本市某区一现役军人(志愿兵)结婚。婚后因男方身体原因,二人一直未同居,且王某长期回娘家居住,双方始终未建立起感情。前段时间王某在本市某区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其问如果以后欲离婚,该如何办理? 【律师分析】 首先应明确该婚姻为军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刘波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与现役军人离婚需征得军人的同意,在此次修改婚姻法时,很多人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限制了对方的离婚自由,对军人进行特殊保护是应该的,但也应该有例外,即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我父亲与新中国同岁,当年和我们那边一起 30 多人从某空军退伍后,由于某公司想要这些人去那边。可能由于费用问题,当地武装部不同意放人,随后悄悄销毁了这批人的档案。 2009 年,党的政策再次照耀到了退伍军人的身上,听说可以拿到国家的补贴,这些人去县里问,结果才知道 30 多年前,已经没有了档案,想问一下,该怎么办呢? 问:我父亲与新中国同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榷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法律如何保护军婚?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首先,必须明确,现役军人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所属部门,担任工作,取得军籍的成员,而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不属于军队编制的武装人员,则不属于现役军人。 这里所说的军人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如双方都是军人,按一般规定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依婚姻法规定,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当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同时,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经过调解和好无望,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对军人讲清道理,指明利害关系以后,准予离婚。
咨询律师: 刘波
军人同意”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无论如何就不能判决离婚。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咨询律师: 刘波
首先,必须明确,现役军人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所属部门,担任工作,取得军籍的成员,而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不属于军队编制的武装人员,则不属于现役军人。 这里所说的军人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如双方都是军人,按一般规定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依婚姻法规定,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当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咨询律师: 胡骅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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