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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制度逐步建立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淮南煤矿以及铁路、邮电系统建立临时劳动保险制度。1950年6月, 淮南煤矿参照执行《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全矿职工17929 人办理了劳动保险登记。同年8月,铁路、 邮电职工执行《职工疾病伤残补助试行办法》。

1951年2 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全市范围内凡有职工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和私人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劳动保险主要项目有:免费医疗待遇;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以及丧葬补助待遇等。

1953年,我市根据修正后的《劳动保险条例》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待遇标准有所提高。1980年3月,省人民政府规定,国营企业不分百人以上和百人以下统一执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劳动保险金实行统筹,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70%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金。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市总工会帐户内,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1969年2 月,财政部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改革的意见》(草案)中,将由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的退休费、抚恤费与救济费等项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项目下列支,停止拨交劳动保险金。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经费,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来自企业医药卫生补助金。企业职工退休费,在“文化大革命”前由统筹机构在劳动保险基金中统一开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改由企业开支。致使劳动保险成了“企业保险”,使保险失去了互助互济和调剂的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退休职工急剧增加,并出现了待业(失业)职工,企业“保险”的弊端越发明显。为了解决这种弊端,我市根据国家有关试点经验,1986年12月,市政府制订了《淮南市市属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开始确立市属国有企业实行社会统筹制度。1987年4月, 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市劳动局制订了《关于招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务合同书缴纳退休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市属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的办法》和《国营企业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至此,我市建立了三项统筹制度:即固定工退休费统筹,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统筹,待业职工保险金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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