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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案
发表时间:2012-03-19 浏览次数:137

[案情]

原告:陈云芳

被告:上海市国际程序控制公司

被告上海市国际程序控制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告陈云芳于1985年3月进被告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自1985年5月起担任被告副总经理。1991年l1月3日,原告年满60周岁,双方均未提及原告退休之事,原告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至1993年2月,原告的工资由原来的 l028元增加至2500元,被告每月按原告增资后的工资标准向保险公司交纳养老保险费。1993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书面的退休报告,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即以原告每月2500元工资标准,向保险公司为原告申办养老保险金。因被告无法应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原告延迟退休的批文,撤回申请,而后又以原告年满60周岁时的1028元工资标准申办养老保险金手续。原告知情后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按原告1993年2月实际退休时的工资2500元作为计算养老金的标准。1995年8月,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市仲裁委的裁决,坚持要求以原告实际退休时的工资标准计算养老保险金。

原告陈云芳诉称:1991年11月原告年满60周岁,原告曾口头向被告申请退休,但被告要求原告继续担任副总经理。1993年2月,原告向被告递交书面退休报告后,被告为原告召开退休欢送会,并办了退休手续。现被告以原告在1991年 l0月时的工资每月l028元为领取养老金标准,办理申领养老保险金手续。原告认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应以原告1993年2月实际退休时的工资 2500元侮准。

被告上海市国际程序控制公司辩称:原告于1991年l1月3日年满60周岁后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1993年2月20 日,原告是在1993年2月2日才书面提出退休申请,被告即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有关政策,原告实际延迟退休,未经被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原告延迟退休的时间不能计作连续工龄,故被告按原告60岁时的工资标准办理养老保险金是正确的。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年满60周岁按有关规定应予退休,由于被告未及时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又让原告继续工作,但未按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故原告年满60周岁后的工作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告要求按实际退休日期的工资标准计算养老保险金,依据不足,故原告之诉,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如下:原告要求被告重办养老保险手续之诉不予支持。

原告陈云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上诉人年满60周岁时应按规定退体,被上诉人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让其继续工作是不妥当的,被上诉人应认识到这点,但上诉人继续工作不应计算连续工龄,被上诉人以原告年满60周岁时的工资标准为其申办养老保险金并无不妥。原审据此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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