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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员工
发表时间:2013-03-20 浏览次数:135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征求员工是否同意。并且,单位不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保,会存在多种法律风险:

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不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保,单位将面临着补缴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以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和双倍赔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因此,如果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员工,如果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单位将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这将会给公司造成几十万的经济损失。

4、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员工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或是以工资形式发放社保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仲裁机关和法院不予采纳,用人单位仍应面临着补缴和缴纳滞纳金的双重风险。

因此,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代扣代缴,而不是将应由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给职工让其自行缴纳。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的权利,并不免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综上,公司应按着法律规定代扣代缴,避免以后劳资纠纷和用工风险。以上意见,供领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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