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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有哪些调整规定?
发表时间:2013-05-10 浏览次数:138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07年7月1日起,凡按规定参保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核定。对缴费确有困难的,2007年至2010年度可分别按照对应年度上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核定缴费基数,从2010年起统一按照对应年度武汉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核定缴费基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20%确定。

为方便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简化手续,结合我市实际,在2007年2009年5年过渡期内,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对应年度上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个比例档次选择缴费,即2007年按岗平工资的60%和100%;2008年按岗平工资的70%和100%两个档次选择缴费,依些类推。据此计算,2007年两个比例档次缴费标准为218.39(岗平工资的60%)和363.98(岗平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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