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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跨省转移新政策的意义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276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明确规定,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有退费或一次性补缴的可能。

目前,各地普遍对医保缴费年限都有规定。如果今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可以异地转接接续,将使流动就业人员以往在异地的缴费年限在退休地得到认可,便于其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的缴费年限标准,最终在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通常来说,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要高于在职职工的报销待遇。

另一方面,新规定明确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这样,就有利于参保者以往所参加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缴费年限也得以汇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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