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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医保7月1日起可跨省转移接续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260

从今年7月1日起,国内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昨天,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日前出台,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

政策内容

跨省就业时可转移

该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哪种情况下转移?

身份证号为识别码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如何实现跨省转移?

新政意义

累计缴纳一定年限可享退休医保待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明确规定,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有退费或一次性补缴的可能。

目前,各地普遍对医保缴费年限都有规定。如果今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可以异地转接接续,将使流动就业人员以往在异地的缴费年限在退休地得到认可,便于其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的缴费年限标准,最终在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通常来说,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要高于在职职工的报销待遇。

另一方面,新规定明确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这样,就有利于参保者以往所参加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缴费年限也得以汇总计算。

新闻背景

我国医保参保者已超3.6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在2009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曾透露,截至2009年9月底,我国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为36295万人,比去年底增加4473万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当时称,下一步该部将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抓紧制定实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等医改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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