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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3-04 浏览次数:122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降低个人负担,现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20万元。二、提高城镇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后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如下:医院级别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非从业居民 少年儿童及大学生三级 60 70 二级 75 80 一级及以下(含社区) 85 90 三、提高生育费用限额补贴标准,将正常分娩限额补贴标准调整至2000元,剖宫产分娩限额补贴标准调整至3000元。参保人员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贴。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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