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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购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以在本市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并代理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年度贷款计划由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具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三)银行存款达到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办理贷款,每笔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所获得的住房贷币分配补贴总额计算;其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经本人同意,也可以计算其份内额度; 

(二)经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计算; 

(三)最高贷款额暂定为16万元,今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足时,借款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并另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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