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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缴房屋专项维修金
发表时间:2012-12-18 浏览次数:300

专项维修金归业主所有

青岛市根据已经制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具体缴纳标准为,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缴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缴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以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缴存。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房屋房款的12%一次性提取,已出售公有住房建立的房屋维修基金转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该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相关指标确定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缴存标准,并适时调整。”黄岛区房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于日后可能出现的房屋买卖,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用于该处的维修使用。当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如果金额不足,则补缴。”

资金利息滚存使用

“业主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黄岛区房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其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当分户账号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应当及时足额续缴。

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综合验收时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证明。明年1月1日起,业主未缴存、未续缴、未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可用住房公积金缴纳

该管理办法中提到,对于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比例将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研究确定后另行公布。

而以往经常引起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公共区域收益,在管理办法(试行)中也有了新的解决方式,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建筑面积分摊计入相关业主的分户账。

“一手房要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缴纳房屋维修金,二手房可在买卖达成后缴纳。而明年1月1日之前市民已经购买的房屋,只要不进行交易,就不需缴纳房屋维修金。”黄岛区房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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