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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知识
发表时间:2014-04-11 浏览次数:172

一、定义及用途

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缴费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南京最低1480元/月。

三、提取公积金条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四、公积金可以继承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五、申请公积金贷款具备的条件

单位及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贷款。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的首期付款(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以上);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利率为4%,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5%

六、公积金转移

目前南京可以公积金可以省内外转入、转出,外省购商品房不可以放贷,但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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