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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已经2013年9月10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决。 (二)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 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1.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十五条【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的规定。 让尽可能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是本法的一个目标。因此,本法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并在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强化调解的有效性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不仅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增长幅度较大,而且对于现行劳动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也有较大影响,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鲁高法【2010】84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司法解释] 劳动法司法解释
○○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8年9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研讨会议。市法院民四庭、立案庭及部分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部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等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4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0日以第138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3年第15号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工商、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法律条文]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法律条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司法解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司法解释] 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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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因病申请退休法律如何规定
因病申请退休法律如何规定 劳动法专家杨建勇律师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那么因病退休申请书怎样写呢? 一、退休年龄规定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司法解释] 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第146号 颁布日期:1994-02-03 执行日期:1994-03-01 发布时效: 效力级别:法规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 颁布日期:1999-05-27 执行日期:2003-11-01 发布时效:有效 效力级别: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章 求职与招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号: 颁布日期:1994-09-05 执行日期:1994-09-05 发布时效: 效力级别:法规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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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1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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