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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1]7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07]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一、“十五”时期主要成就 (一)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发[200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现转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发〔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胡骅
员工诉苦:加班证据难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加班费举证的规定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法律条文] 工伤理赔条例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了工伤保险,尔后一名职工诊断患2级职业病,劳动行政部门做出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构成3级伤残。请问这名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站负责还是用人单位负责?其法律依据何在? 律师: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是指工人、职员、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除此之外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法律条文] 新工伤管理条例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法律条文] 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特点而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咨询律师: 胡骅
“试用工”应该得到劳动报酬吗? 事件:3月15日,刘女士经人介绍到位于省会新华路的某保洁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17日上午8时至8时30分到某工厂门口等着,由公司两位经理领去试用,工作内容是打扫一栋办公楼卫生。当时还告诉刘女士月工资是300元。刘女士17日7时50分便赶到工厂门口。8时15分左右,公司两位经理开车又带来几名工人和一些保洁工具。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法律条文] 哪些情况下职工不得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以下四种情形,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比如“非典时期”需要生产大量口罩,纺织工厂的职工就应当听从指挥,有必要牺牲个人时间加班加点生产口罩,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当然,某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限制。
咨询律师: 胡骅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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