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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皖人社秘[2011]16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按文件要求,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二、职工工伤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前往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费用标准按每人每天13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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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非全日制用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规定: 1、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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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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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魏宪合来源:律咖网日期:2012年03月09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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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或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应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在现代社会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让人们的身体状况得到提高,许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或者已退休的人大都愿意并重新获得就业机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或者聘用退休人员进行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是许多用人单位面临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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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怎样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都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的。而本人工资,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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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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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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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答记者问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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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新旧工伤条例条文比较
  新旧工伤条例条文比较 修订前 修订后 覆盖范围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 车辆因素 机动车 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通行因素 无规定 道路交通、轨道交通、水路交通等 责任因素 无规定(不考虑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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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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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差异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差异 一、有雇工的个体户需参加工伤保险 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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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13-04-25 文 号:人社部发[2013]34号 主 题 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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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职工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2007年7月5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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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宁波吴德朝律师搜集整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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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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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发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4.11.01 【发文号】 劳社部函〔2004〕256号 2004年11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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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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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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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蔡小雪 一、基本案情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认定如下事实:李克英之夫许长蜂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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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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