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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504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即管辖异议权的对象,是指异议权人对哪些种类的一审民事诉讼管辖可以主张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仅指地域管辖权。而笔者认为,管辖异议权的客体还应包括级别管辖权。

1、“管辖权”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正是以“审判权的分担及土地”为标准对管辖权进行划分的结果。既然“地域管辖权”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级别管辖权”也应当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这一规定给予了当事人就级别管辖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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